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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涛与魏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涛,魏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原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徐涛,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魏有明,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7日,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徐涛与魏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涛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查找了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魏有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魏有明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魏有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住址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原执字第14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龙审判员  毛建军审判员  王艳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富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