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恒勤与吴家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勤,吴家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1177号申请执行人李恒勤,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家汀,男,1987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李恒勤与被执行人吴家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家汀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恒勤货款1067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家汀未自动履行到期债务。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吴家汀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无产权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11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榕 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张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 国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