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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洪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2814号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秋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范华,女。委托代理人沈桂英,女。被告沈洪希,成年,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洪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开祥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开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婧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