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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xx支行与历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xx支行,历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758号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xx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x区xx北路xx号x号楼。负责人骆x,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友志,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历xx,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xx支行诉被告历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xxxx支行的撤诉。审 判 长  崔全琪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乔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