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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351号申请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本市。法定代表人:孙沛然,被执行人: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本市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职工工资执行一案,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镇人社察案字(2015)第3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1、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黄初汉等42名职工2015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共计500569元,并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黄初汉等42名职工支付赔偿金250248.5元。2、对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决定书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经查该公司无房产信息、无机动车信息;查封了镇江市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镇江京口支行(账号10×××43)账户一年(为轮候查封);查封镇江市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国有土地(地号3211020110130022000)使用权三年(为轮候查封),未发现其他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承办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人社察案字(2015)第3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张龙庚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文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