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538号原告:胡某,施工员。被告:庄某,服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原、被告愿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