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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某与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538号原告:胡某,施工员。被告:庄某,服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以原、被告愿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