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8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范晓亮与司小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晓亮,司小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67号原告范晓亮,男,汉族,居民。被告司小安,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亮与被告司小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晓亮以在本案中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9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49.5元,由原告范晓亮承担。审 判 员 武科航审 判 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