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陈丹兵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丹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71号罪犯陈丹兵,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柳市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丹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丹兵、王正宇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运燕、韦远慧、杨先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61676元。被告人陈丹兵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30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224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陈丹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丹兵、王正宇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运燕、韦远慧、杨先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616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8日交付执行。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6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罪犯陈丹兵于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陈丹兵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陈丹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丹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3.3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丹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丹兵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丹兵、王正宇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运燕、韦远慧、杨先红经济损失人民币161676元不变。(刑期至2026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