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于素芹与白茹、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素芹,白茹,黄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吉0421民初589号原告于素芹。被告白茹。被告黄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素芹与被告白茹、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素芹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素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素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于素芹承担(已付)。审判员 马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苑莲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