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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薛光、王守亚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光,王守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皖1302民督10号申请人:薛光,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王守亚,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薛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守亚给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提供借据一份、借款合同一份为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守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薛光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承担本案支付令费用129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