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晏莹与张同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莹,张同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2406号申请执行人晏莹,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同征,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晏莹与被执行人张同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晏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同征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晏莹金钱1314150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执行,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张同征名下房屋现进行债权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红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育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