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行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春花与被执行人郭昌地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花,郭昌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行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郭春花,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昌地,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郭春花与被执行人郭昌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春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昌地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昌地尚欠申请执行人郭春花借款1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1150元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昌地所有的揽胜极光牌小车一辆(车牌号:闽C790**)的过户手续,因该车下落不明,现未能进行扣押处理。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