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爱仙与虞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仙,虞道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346号原告:张爱仙,1962你那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俊清,浙江恒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道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仙诉被告虞道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爱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