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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杨保林与鹤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李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林,鹤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李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第448号原告杨保林,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被告鹤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雪伟,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陈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林与被告鹤壁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李雪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保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保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林撤回起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免于缴纳。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王树林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会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