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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刑更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刑更字第90号罪犯陈勇,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四川省万源市人,现在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作出(2005)温刑初字第6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元。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台刑二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0元,与前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浙金刑执字第28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浙金刑执字第5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巴刑执字第12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警官刘新莲、阿依古丽·吐尔迪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俊杰、艾来提·木沙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提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改造积极上进,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制度,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新疆库尔勒高度戒备监狱对陈勇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于2015年7月29日、2016年1月28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两次,2015年6月16日、2015年9月16日、2016年1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三次。2016年1月7日交纳罚金16500元。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罚金缴款凭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其他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益和审 判 员 :施凌云代理审判员 :王俊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