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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22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谈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171号原告谈某某,女,汉族。被告温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谈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谈某某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