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素华与被执行人秦骏、孙家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素华,秦骏,孙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蒋素华,女,汉族,1961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秦骏,男,汉族,1980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孙家莉,女,汉族,1986年1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蒋素华与被执行人秦骏、孙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于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银行账号。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征信失信人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杨 军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朱 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