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宇豪与金文忠、金伟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宇豪,金文忠,金伟文,丁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583号原告:赵宇豪。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台州市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文忠。被告:金伟文。被告:丁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金文忠、金伟文、丁靓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宇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宇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原告赵宇豪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