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4刑初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2016年1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雨检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梅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9日6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牌号为苏A×××××号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西善桥北路11号附近时,因疏忽观察,撞到由东向西推行人力二轮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张某乙,造成其受伤。后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2月19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补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死亡证明;证人张某甲、陈某、朱某的证言;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调解笔录、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