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与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宗旗,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张正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与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71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719号调解书执行的(2016)川0124执336号案件与(2016)川0124执335号案件和(2016)川0124执33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6)川0124执335号案件和(2016)川0124执334号案件并入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川0124执335号案件和(2016)川0124执334号案件并入(2016)川0124执336号案件并案执行。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附:案件清单1份四川志达欣砼公司案件清单序号案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由金额(元)12016-33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45622016-335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43873132016-336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6472共计:465659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