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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本杰诉吕荣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杰,吕荣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505号原告:李本杰,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缇香名苑2号楼2单元704号,身份证号:370628198108031714。委托代理人:王旭枫,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荣荣,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大沙埠村,身份证号:37061119880826032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杰与被告吕荣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