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本杰诉吕荣荣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杰,吕荣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505号原告:李本杰,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南苑街缇香名苑2号楼2单元704号,身份证号:370628198108031714。委托代理人:王旭枫,烟台福山福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荣荣,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办事处大沙埠村,身份证号:370611198808260326。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杰与被告吕荣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本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彦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