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秀蘋与被告张志庆、蔡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蘋,张志庆,蔡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2民初370号原告林秀蘋,女,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张志庆,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蔡春华,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蘋与被告张志庆、蔡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志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地均在泉州市丰泽区,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林秀蘋认为被告张志庆、蔡春华的户籍地为鲤城区,但二被告多年前就一直居住在丰泽区,同意将本案移送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志庆称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亦予以认可,并同意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志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银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铭达速录员 连丽娜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