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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泽伦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泽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49号罪犯黄泽伦,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花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泽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黄泽沦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8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黄泽伦减刑一年四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罪犯黄泽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泽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2年5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9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泽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泽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