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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田某赡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田某。韩某与田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矿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银行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