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田某赡养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田某。韩某与田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矿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某银行的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