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行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天运与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天运,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安阳国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行终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天运,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李争鸣,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开平,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卫国,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阳国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宏,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艳平,安阳国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金龙,安阳国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韩天运诉被上诉人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因韩天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经本院电话联系和释明,韩天运明确表示不参加庭审并同意本院按撤回上诉处理,故本案应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天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天运负担。审判长 崔永清审判员 袁武明审判长 阎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