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237号原告:许某,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孙某,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曹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