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豆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328号原告豆某某。被告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对被告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豆某某承担。审判员 向新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