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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可梅等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可梅,赵飞,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68号原告张可梅,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赵飞,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可梅(系原告赵飞之妻),女,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原告张可梅、赵飞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可梅、赵飞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可梅、赵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可梅、赵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张可梅、赵飞负担。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