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亦先与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亦先,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3民初1192号原告:王亦先,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宗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逸,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宋诏路21号。法定代表人: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亦先为与被告宁波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亦先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燕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