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3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巨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巨强,马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23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东光县城区府前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刘国良,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巨强,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被申请执行人马平平,女,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申请执行人东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2015]第1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13年6月1日计划外生育二胎为由,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6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5]第1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4250元,并限二被执行人30日内缴纳。对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自动履行,又没有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本院审查强制执行[2015]第1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提交了该案件的卷宗一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所作的[2015]第11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准予执行。审 判 长 韩福星审 判 员 梁仁广人民陪审员 张保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彦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