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执民字第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郑冠颖、王卫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郑冠颖,王卫强,章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杭上执民字第71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代表人赵峥嵘,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郑冠颖。被执行人王卫强。被执行人章洁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2)杭上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郑冠颖、王卫强、章洁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8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本金3500000元、利息50575.73元(截止2012年4月11日)、罚息291.67元、利息151404元(暂截止2012年8月11日)案件受理费35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95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卫强、章洁瑛名下位于杭州市利兹城市公寓4幢2单元4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