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李兆阳、张粉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李兆阳,张粉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026号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代号58996606-9,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李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法裁,男,1964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406140497,汉族,住兴化市昭阳镇长安南路115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李兆阳。被告张粉扣。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兆阳、张粉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盛丰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兆阳、张粉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顾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