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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何德龙与陈永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龙,陈永旭,秦怀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140号原告何德龙,男,汉族,1988年4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时军,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旭,男,汉族,1976年2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何德育。第三人秦怀中,男,汉族,阴历1955年9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德龙诉被告陈永旭、第三人秦怀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德龙于2016年4月5日以为尽最大努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德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龙撤诉。本案受理费294元,由原告何德龙承担。审判长 余 亚 萍审判员 ���晓审判员 陈 政 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啟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