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袁章辉与邓恺、黄凤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章辉,邓恺,黄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袁章辉,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邓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黄凤萍,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袁章辉申请执行邓恺、黄凤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恺、黄凤萍应履行支付租金xxxxx元及补偿xxxx元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租金xxxxx元,欠本案受理费xxx元、执行费xxx元。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3月25日还xxxx元、4月20日前还xxxxx元、5月13日前还xxxxx元、6月30日xxxxx元。还款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还款,则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还款,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字第2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