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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韩凤伟与刘航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伟,刘航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83号原告韩凤伟。被告刘航宇(曾用名刘海航)。原告韩凤伟与被告刘航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姚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