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韩凤伟与刘航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伟,刘航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83号原告韩凤伟。被告刘航宇(曾用名刘海航)。原告韩凤伟与被告刘航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开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姚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