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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成都零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齐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零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齐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零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新南街***号*层。法定代表人:贺福智,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润国,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蓉,女,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上诉人成都零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度体育公司)与被上诉人齐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零度体育公司不服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28日齐蓉至零度体育公司处为办理健身卡交纳定金200元。2015年6月29日齐蓉与零度体育公司签订健身入会协议并办理母子游泳教学卡,共42次卡,其中包括12节教学并于当天交纳3800元。2015年6月30日齐蓉去零度体育公司处取卡。齐蓉从办卡后一直未去该公司接受服务。后来以上班没有时间为由要求零度体育公司退费,双方发生争议,为此齐蓉于2015年7月7日向郫县消费者投诉中心投诉,经协调零度体育公司承诺于2015年7月内退还齐蓉3800元,因零度体育公司未履行,齐蓉遂起诉至原审法院。庭审中零度体育公司不同意退款,其表示愿意对齐蓉进行服务,齐蓉对此不予认可。原审法院查明以上事实,有齐蓉的身份证、零度体育公司的营业执照、入会协议、12315处理投诉举报记录、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原审认为,齐蓉与零度体育公司的健身服务合同依法成立,齐蓉作为消费者以预付费的方式向零度体育公司支付服务费购买健身场所服务,零度体育公司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齐蓉作为消费者有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对此零度体育公司作为经营者不能予以干涉,本案双方2015年6月29日签订协议时对办理退卡未作约定,故齐蓉在2015年6月30日即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请求退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具体退款金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情予以考虑。关于零度体育公司提出没有委托任何人到消协投诉中心参与协商,根据庭审查明,被投诉人即零度体育公司股东之一卢彦签名,且零度体育公司没有提出反驳证据,对零度体育公司辩解谁签字谁负责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零度体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齐蓉3500元。宣判后,零度体育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齐蓉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一、教学卡没有规定有效时间,双方协商了该问题的处理;二、齐蓉办卡属于自愿办理,零度体育公司没有干涉消费者的自主决定,也没有违约;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矛盾。被上诉人齐蓉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零度体育公司应否向齐蓉退还办卡费用,现评议如下:齐蓉在零度体育公司办理了健身卡,双方签订了入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健身卡在形式上属于预付式会员卡。齐蓉向零度体育公司交付的会员费是齐蓉作为消费者向零度体育公司履行的购买服务所支付的对价。齐蓉要求零度体育公司退还会员费实质上是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齐蓉在支付价款后未到零度体育公司处消费,尚未获得相应服务。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规则,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本案所涉服务并非特殊服务,且齐蓉与零度体育公司签订的入会协议亦未作出约定,齐蓉在未获得服务之前有权要求退还支付的价款。综上所述,上诉人零度体育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零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田源代理审判员  刘冠男代理审判员  谈光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奕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