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王强、张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王强,张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翁长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张丽红。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王强、张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强、张丽红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4月29日为14402元,自2015年4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王强、张丽红承担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律师费损失14100元。上述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王强、张丽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97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498元由王强、张丽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强、张丽红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王强、张丽红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88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强、张丽红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对本院的��行情况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强、张丽红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强、张丽红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强、张丽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强、张丽红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港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