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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东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国安诉闫建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安,闫建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王国安,现住包头市。被告闫建斌,住址不详原告王国安诉被告闫建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将原告打伤,请求赔偿。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信息,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子明人民陪审员  薛云霞人民陪审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桂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