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国安诉闫建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安,闫建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王国安,现住包头市。被告闫建斌,住址不详原告王国安诉被告闫建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将原告打伤,请求赔偿。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信息,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子明人民陪审员 薛云霞人民陪审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桂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