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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春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765号原告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钟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福兰,女,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罗春梅,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市逸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