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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谭文喜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文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文喜,绰号“谭老大”,男,1969年12月25日生于重庆市巫山县。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6日被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1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3日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文喜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黄琪担任记录。被告人谭文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谭文喜在罗云富(已判)的伙同下,与阿杜黑门(已判)、曹成奎(已判)实施盗窃,四人来到位于宜宾县安边镇的葛洲坝集团向家坝试验室外,由罗云富翻窗进入试验室仓库,将仓库内3捆水工专用电缆等物资递交给在外等候的阿杜黑门、曹成奎、谭文喜,后四人逃离现场。事后,谭文喜分得现金200元。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电专用电缆价值1800元。2015年12月28日晚10时许,宜宾县公安局民警将谭文喜抓获归案,谭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文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向家坝试验室出具的说明,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周某的证言,同案犯罗云富、阿杜黑门、曹成奎的供述,被告人谭文喜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谭文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文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文喜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谭文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文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蔺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