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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云申请执行韩孝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韩孝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男。被申请执行人韩孝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孝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孝业暂无偿还能力,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06)乌勃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陈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