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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曹红昌与湖南天义建设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昌,湖南天义建设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544号原告曹红昌,男,汉族,住江西省万载县。委托代理人张继伟,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义建设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法定代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红昌与被告湖南天义建设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专递费180元,共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齐三虎审判员  韩海兰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