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国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国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庆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国某某赔偿款4188.58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诉讼费105.00元、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在622XXXXX账户内存款4843.58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