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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瑞琪与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琪,洛宁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7行初13号原告:王瑞琪,男,汉族,1989年1月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马云芹,女,汉族,1958年10月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原告母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住所地:洛宁县。法定代表人:马怀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效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江棋,该局民警,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瑞琪诉被告洛宁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王瑞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瑞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瑞琪承担。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秦洛生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