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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传英申请宣告李杰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2民特1号申请人李传英,女,1940年2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李传英要求宣告李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传英以被申请人李杰于2013年1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李杰为失踪人。经查,李杰,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申请人李传英与其系母子关系。李杰因患有精神疾病,于2013年1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1月13日在报纸上发出寻找李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杰于2013年12月离家外出后,虽经多方寻找,但仍无音讯,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故申请人李传英请求宣告李杰为失踪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杰为失踪人;二、指定李传英为失踪人李杰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闯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泰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