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340号原告卢某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段时间考察的机会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