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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340号原告卢某某,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段时间考察的机会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3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丽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