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43号原告罗某甲,男,1981年4月出生。被告宋某甲,女,1989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罗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