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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8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民初243号原告罗某甲,男,1981年4月出生。被告宋某甲,女,1989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罗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