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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朝平申请执行方传军、周家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平,方传军,周家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平,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方传军,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周家琳,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朝平与被执行人方传军、周家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