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朝平申请执行方传军、周家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平,方传军,周家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平,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方传军,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周家琳,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朝平与被执行人方传军、周家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吴功明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