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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杨旭太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庄浪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72号原告杨旭太。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庄浪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举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太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庄浪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旭太承担。审判员  仇瑞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娟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