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首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首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16号原告:首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刘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首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首某某以双方就婚姻问题到民政部门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首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忠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